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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訴訟法期末考題(答案請於一月九日中午1200前列印交到系辦)

一、 申論(20%)
請說明何謂民事訴訟的處分權主義(5%)和直接審理主義(5%)並舉出具體法條(5%)說明(5%)。

二、 改錯題(60%) 請找出以下事實中的十個以上的錯誤,並說明正確的法條規定為何?(找出超過十個即按比例加分)

家住在天龍市地母區(也是戶籍所在地)的陳敬萍教授(下稱陳教授),是南屏縣的大地主之一。2020年1月1日,她收到天龍市北區地方法院的通知,她和他人共有,位在南屏縣的一塊土地(市價三千萬元),因其他兩位分別共有人請求判決分割,她成為被告,必須在1月20日出庭。
受理該案的法院為天龍市北區地方法院簡易庭,開庭當天,並啟動強制調解程序。
陳教授認為不妥,在徵求原告同意後,當庭遞狀請求法院按通常程序處理,卻遭到法院以裁定駁回請求。陳教授不服,向高等法院天龍分院(下稱天龍高分院)提出抗告,也遭到駁回。
後來,兩造經調解不成立,法官直接宣布進入準備程序,由雙方針對事實、請求及證物進行交互詰問。第二次開言詞辯論庭時,原告向法官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,被法官接受,陳教授不服,提出異議,不被法官採納。第三次開庭,法官宣布言詞辯論終結,擇期宣判。原告在宣判前再次提出調解請求,法官遂同意中止審判,並指派調解人為雙方進行調解,但無疾而終。
一個月後,法院作成對原告有利之判決,陳教授不服,旋即委任韓正道大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於判決做成二十日內向天龍高分院提出上訴。上訴事由包括:一、一審法院無管轄權,二、一審事實認定有誤,三、判決違背法令。天龍高分院隨即於二十天後開庭進行準備程序,針對雙方一審事實重新進行認定,並主動將一審未參採之爭點納入二審進行處理,雙方對此並未爭執。
二審期間,原告因病往生,因繼承人履通知不到,無法確定由何人承擔訴訟,法院遂依當事人無故不到庭,乃依據一造缺席,判決上訴有理由,原告因而敗訴。
原告繼承人不服,遂以共同訴訟人之名義,於判決做成十天內上訴最高法院,最高院初審後,以上訴請求不完備之理由,裁定駁回原告之上訴,原告提出抗告及再抗告皆遭駁回,陳教授勝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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